黑龙江省为促进燃煤锅炉淘汰,推进清洁能源使用,减少哈尔滨市供暖燃煤污染,制定了财政补助政策,根据改造方式不同,明确相应财政补助标准。
黑龙江补助标准:
在补助标准方面,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,按照50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的标准给予补助,改用清洁能源的,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排放标准的燃用天然气、液化气等。
依据新建锅炉吨位,按照12万元/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;采取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,依据新建锅炉吨位,按照36万元/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;
采取电热膜、热泵、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,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,按照36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的标准给予补助。
对于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、商业企业,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,按照2.8万元/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。